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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关于经费开支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09:10     浏览次数:

                    忻州师范学院关于经费开支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院政字〔201225                        

 

为了加强我院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及维修基建和修缮工程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凡学院一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五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教学设备等购置项目;一次性批量购置五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能源材料及其它项目开支,均属审计监督范围。其中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设备购置及维修等项目审计,从项目预算投资开始至项目完成验收前,对与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及维修、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严格实行先审计、后支付的办法。

二、审计内容

1、项目预算执行前审批及招议标(或竞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院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3、项目招标(或竞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4、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更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概算执行有无擅自扩大规模和超标准问题。

5、项目资金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问题。

6、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审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建设项目概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项目资金结余情况。

7、交付使用财产审计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8、按批准的预算检查材料数量,控价材料按当地政府发布的价格信息找差价格;指导性非限价材料以双方认定的价格作为找差依据;地方材料按当地政府下发的价差系数找差。

9、取费审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取费规定检查各项费率及取费程序。

三、审计方法

1、学院内一般经费开支项目,要严格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经费开支及审批程序暂行办法》(院政字[201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审计处负责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负责聘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进行审计。

2、对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决算资金额大小,审计处可根据需要进行预审,然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计要求

审计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1、凡学院立项的基建、修缮工程、设备购置计划均应送达审计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资金来源、预算金额、预计竣工时间等内容。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预算金额、预计交货时间等内容。审计处应根据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审计处参加学院组成的招标小组。

2、项目完成和物资设备到货后,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要将完备结算手续送审计处审计。

3、凡属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及维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经费开支及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文件(院政字[2012]15号)的规定,未经审计处审签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承揽学院工程等有关经济项目。

4、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送审。如故意拖延,不及时送审,或送审后不及时审签,将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对送审的项目,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立项工程、设备购置的批准依据;

2)工程结算资料;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工程项目、购置项目的审计资料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五、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完成后,要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情况、审减(加)金额等。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数字准确,语言精炼。

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示同意,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单、审计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六、审计处理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七、审计档案

审计所形成的各种审计资料,年终要整理后交档案馆管理。

八、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审计处可提取项目审计核减额的10%,用于审计部门的基础设施购置、聘请兼职审计人员费用及与审计有关的开支。

九、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及其它重大开支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政字[20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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