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20〕第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完善学院治理,构筑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学院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院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突出审计重点,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重要事项等纳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及时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决定的执行或审计意见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要注重审计结果与干部人事工作相结合,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第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学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负责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
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部,审计部履行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审计部必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三)财政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跟踪;
(五)基建、修缮、装饰、绿化工程,各类服务以及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
(九)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
(十)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列席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等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研究和决策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充分发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八)检查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校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学院的中心任务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时,同学院内部有关监督部门成立审计组,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题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编制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发审计咨询函等方法,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需报院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组。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建议函、审计整改函等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时报送审计部予以销号。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可以提出通报批评或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等建议,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机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职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4日发布的《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院政字〔2001〕33号)同时废止。
2021年 0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