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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09:21     浏览次数:


中共忻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

 

 

院党发〔202640 

 

 

 

 

忻州师范学院

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中层党政负责人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 45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忻州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院政〔202156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规划,促进中层党政负责人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持续规范权力运行、筑牢廉政防线,不断提升学校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战略发展目标落地落实。

第三条  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党政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本单位的公共资金、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重大经济风险防控等经济活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及内部审计准则,对中层党政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负责人,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政群团机构、教学机构、教辅单位、科研机构及附属单位党政正职,主持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副职以及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中层党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党政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党政负责人离任后进行 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一) 中层党政负责人退休前半年,原则上安排进行任职期间审计, 因岗位调动、轮岗、离任的,半年内安排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

(二)经济业务量大、运行经费较多、有重大项目管理、存在内控重大风险点等关键岗位任职满三年的中层党政负责人原则上需要安排任职期间审计;

(三)对同一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同步组织实施;

(四)根据需要安排的其他任职期间审计。

未进行任职期间审计的原则上需要安排离任审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安排离任审计:

(一)中层党政负责人在接受任职期间审计后不足一年退休、调离或者任职单位被撤并的;

(二) 中层党政负责人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 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 党委副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员: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计财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部长兼任,具体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审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审计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成效;分析研判审计工作难点堵点,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推进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第九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 向审计部通报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的相关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干部廉政谈话内容;查处阻碍审计、伪造证据等违规行为,保障审计顺利开展;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 向领导组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后, 审计部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 向领导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人力资源部、计财部、资产管理部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宜,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需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和数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


好本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归口业务领域、对应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协同推进审计闭环管理,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 审计部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依法依规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向领导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展、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听取意见建议;牵头检查、牵头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问题、健全机制,建立审计、整改、督办、销号闭环管理体系;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行政工作要求,推动本单位事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以及各类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管理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内部控制以及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


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中层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出具书面审计委托通知书,明确审计对象的任职基本情况、 位职责的简要说明以及相关要求,审计部依据委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接到委托通知后,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详细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在接到审计通知五个工作日 内提供任期内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需真实、完整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内容包括:

(一)任职时间、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责任范围、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历年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增减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情况、 内部各岗位经济责任是否明确、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及实施情况等;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及决策情况,重点说明决策程序、实施过程及成效;

(六)任期内主要工作业绩、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七)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联系人,按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严禁隐瞒、篡改、伪造、隐匿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决议决定、 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规章制度、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部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通告。

第十七条  对中层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近三年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可根据审计需要延伸至有关年度,确保审计覆盖面和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通过查阅资料、民主测评、访谈、抽查盘点、穿行测试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注重体现和反映中层党政负责人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况,及时汇报重大问题线索;依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就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界定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充分沟通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向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其任职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合理意见说明理由并纳入审计报告。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计报告审定前向审计部提出复核申请,审计部按程序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按程序审定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果报告。经领导组组长签发的审计报告与结果报告报送校党委书记审阅;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结果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党委组织部、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可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相关方应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须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审计全流程资料,确保档案真实完整、规范安全。审计档案

实行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外借。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


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中层党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党政负责人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党政负责人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中层党政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 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层党政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党政负责人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


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中层党政负责人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党政负责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对中层党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建立审计成果共享机制,规范共享流程,应当充分利用国家

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 问责的重要依据,纳入干部管理全过程,强化审计结果刚性约束。

第三十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组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审计工作整改管理办法》落实整改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院党字〔20176  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6  6  15  

 

 

 

 

 

 

 

 

 

 

 

 

 

 

 

 

 

 

 

 

 

 

 

 

 

 

 

 

 

 

 

忻州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26  6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