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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审计处办公室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审计处 加入时间:2019-06-19 18:35:36 浏览次数:

院政字〔2014〕15号  
  (2014年3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等国家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承接咨询、鉴证、评估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由审计处负责统一归口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 
第四条 各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首先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如需委托外审,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审计项目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审项目;上级部门规定和要求的必审项目;学院规定必审项目。内容主要有:财务审计事项;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审计事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资产评估、清产核资、重组改制、兼并、拍卖等所需的审计事项;设备、图书、大宗物资以及低值易耗品批量采购审计事项;内部控制评审事项;其它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组织招标或比选,选取若干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度高的中标入围社会中介机 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七条 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要提交审计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要确保为审计项目配备最富有经验且具备资格的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对审计计划有异议,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直到审计处认可。在项目进行中,审计处如发现审计人员不尽责或不胜任,有权更换,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审计处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九条 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条 承担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再安排各项审计工作:  
 (一)未按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和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院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未尽到保密义务,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要提出要求,讲明纪律,明确责任,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防止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行为,扎实做好委托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审计处独立开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积极做好审计相关方面的配合工作。审计任务完成按委托合同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监督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审计,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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