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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办公室 来源: 忻州师范学院审计处 加入时间:2017-09-04 15:18:48 浏览次数:

院党字〔2017〕6号

忻州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2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管理的各党政职能处室、教学系(部)、教辅单位、科研机构及附属中学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组织的党委副书记

成 员: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的相关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和线索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向领导组通报;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干部廉政谈话内容;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向领导组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向领导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需要,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对象有关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和情况;针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检查督促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审计处负责将领导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人事处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依法依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向领导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债权、债务情况及其它遗留与纠纷问题;

(八)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学院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提请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书面提请委托,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提请委托通知负责组织实施。提请委托通知书应附有被审计对象任职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的简要介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接到提请委托审计的通知后,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审计开始日五日内提供任期内经济管理工作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任职时间、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责任范围、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历年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增减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情况、内部各岗位经济责任是否明确、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及实施情况等;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及决策情况;

(六)任期内主要工作业绩与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

(七)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二)有偿服务项目收支管理情况资料;

(三)期末资产盘点表;

(四)债权、债务情况资料;

(五)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六)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实施结果等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等资料;

(八)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及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近三年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有关年度。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终结时,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法进行综合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向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将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必要时报送学院党委书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提请委托部门、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重大事项向学院党委汇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院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院党字[2002]46号文件)、《忻州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院政字[200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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